<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返回首页
         
        发布时间:2022-12-02    来源:政府办管理员用户
        【字体: 】    打印
        河北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切实增强我省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荣誉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本省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体系,各级各单位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
        (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方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奖励的,依照权限及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参照执行。
        (三)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方重大应急救援行动、重大安保任务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对参战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指战员进行慰问。
        二、全面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广泛开展慰问消防救援队伍活动,“11·9”“春节”等重大节日做到普遍走访慰问,其他节日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开展走访慰问。
        (二)各级政府应关心关爱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烈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登门走访、看望慰问,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生活困难消防救援人员,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
        (三)各级政府应为本省户籍的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家庭,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光荣牌。光荣牌落款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作,户籍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落实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四)本省户籍的消防救援人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组织“送奖到家”活动,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功勋牌匾”,“功勋牌匾”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作,落款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活动一般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三、大力宣传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
        (一)各级政府组织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消防救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和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消防救援人员载入本级地方志。
        (二)按家属意愿,由县级政府为烈士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协调安葬地点,同时,举行相应的悼念仪式,安葬地政府负责消防救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出席仪式。
        (三)各级政府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消防救援队伍代表性人员参加。
         
        政策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