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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20    发布人:赵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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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实行统一管理,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
        第四条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暂扣的物品,综合政执法队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
        第五条  执法人员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暂扣,必须确认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登记保存或扣押。登记保存或扣押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或《暂扣物品清单》、《保存清单》、《暂扣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保管人员收执,一联存档。《保存清单》、《暂扣单》应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单位、外观特征等有关事项,交当事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六条  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上缴的物品《保存清单或《暂扣单》上所列明的情况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在《保存清单》或《暂扣单》上签字并办理物品入库手续。
        第七条  仓库保管员负有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和暂扣物品的责任。入库物品应当分科管理,分类放置。《保存清单》和《暂扣单》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二年。
        第八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保存物品,由案件经办人填写《退还物品审批表》,经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办理退还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没收而根据案情决定不予没收的物品,由案件经办人填写《退还物品审批表》,由执法队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办理退还手续。
        第九条  对登记保存物品或暂扣物品决定予以没收的,案件经办人应当按照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先行登记保存物或暂扣物品丢失、损毁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暂扣物品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